武汉晴川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与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19-12-15 点击数:

武汉晴川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与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比较突出,学习成绩无不及格,综合测评排名均在同年级本专业的前30%。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校评审认定为一般困难及以上等级,并在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五条 评奖学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选该项: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三)必修课和选修课不及格的;

(四)提供材料虚假骗取奖助学金或助学贷款等资助,恶意拖欠学费的;

(五)生活不勤俭节约,有奢侈消费行为的;

(六)违反校规校纪,受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七)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第六条同等条件下,下列情况可优先考虑获得该项奖学金:

(一)烈士子女;

(二)农村低保家庭学生或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三)孤儿、残疾学生;

(四)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

(五)上一年度获学校“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六)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者;

(七)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有国内、国际统一刊号)公开发表学术文章者;

(八)参加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各类专业学术类、知识类竞赛获奖者或申报省级及以上课题获准立项;

(九)自强不息,奋发进取,能克服各种现实困难,有突出事迹的(必须由学院、学校或政府部门认定)。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校长是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评审过程中坚持“谁经办、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学校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可同时申请获得该项奖学金。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学校按照湖北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根据各学院大二及以上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立卡人数,按比例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至各学院。

(二)各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申报,申报者须填写《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三)各学院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对申报者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日,公示中不得出现学生身份证号、家庭地址、联系电话等隐私信息,如师生有异议,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及时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将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工处对各学院认定的学生材料进行审查,报武汉晴川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在校园网上向全校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及时调整。

(五)学校将公示无异议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和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湖北省教育厅。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奖学金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和发放。评定工作结束后,学校收到该项专款后,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在评定工作结束后,由我校统一向获奖学生发放荣誉证书。

第十条 学生在获奖后被发现有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申报资格或弄虚作假获得奖学金者,除撤销其所获奖励并追回当年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外,还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所退款项纳入本奖学金下一学年度的奖励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大学珞珈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武大珞珈学字[2009]11号)废除。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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