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晴川学院学生组织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9-12-15 点击数:

武汉晴川学院学生组织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推动我校团学组织改革,有效解决我校学生组织、学生社团面临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其在联系服务学生和发展校园文化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学校实际,现制定《武汉晴川学院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组织是指校学生会、社团联合会、青年志愿者协会,校其他职能部门所组建的学生组织,各二级学院学生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和组建的学生组织。学生社团是指在学校备案注册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

第二章 学生组织管理

第三条 我校各级各类学生组织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下,校团委统筹指导下,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职能,当好学校联系广大师生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校级各学生组织职能部门及直属单位原则上不超过6个,工作职能专业性强的原则上不超过8个,总人数一般为40人左右。其中,主席团成员不超过4人,各部门负责人1—2人。院级学生组织总人数一般为20人左右,其中,主席团级负责人3人,部门负责人1—2人。除主席团成员和部门负责人职务设置外,均不再设置其他职务。

第五条 学生组织主席团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政治合格,具有服务意识、奉献精神、大局观念。其他干部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良好,综合排名在本班级30%以内,且课业成绩均及格。

第六条 学生组织要完善选聘、竞聘、辞退、提拔等学生干部招人、选人、用人机制。各级学生组织主席团成员要在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备案。

第七条 校团委、各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所属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珍惜代表服务同学和锻炼能力的机会,坚决克服功利化、庸俗化问题,恪尽职守、认真履职。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学生组织干部应当每年向上级业务主管单位述职,接受评议监督。学校评优评先、推优入党、综测加分应根据其现实表现、综合评议、民主推荐相结合的结果择优提名,不能与其岗位级别简单挂钩,不得论资排辈。学生干部出现违纪违规、道德失范以及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相称行为时,各业务主管单位要迅速核查,依规处理,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八条 各级学生组织要及时向上一级团组织和同级党委汇报重大工作事项,坚决贯彻落实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指示要求。学校团委要明确1名专职副书记指导学生会工作,其他职能部门要明确一名专职教师负责所属学生组织工作。

第九条 各级学生组织在开展日常工作、文化活动、外出实践、各类比赛、网络宣传时要严把质量关、不得触碰红线,不得违反政治、自律原则,要从大局出发维护学校、组织和学生利益。

第十条 各级学生组织严控商业赞助,严禁开展纯商业化和娱乐化活动。如的确需要赞助支持,应提前向上级主管单位申报,上级主管单位向同级党委报批同意后方可。

第十一条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参会代表应具备广泛性,名额要分配到各学院、各级学生组织和学生社团,要涵盖各个年级和专业学生。校级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应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得指定,候选人需经过班级团支部推及所在学院团组织推荐,学校团委集体讨论后报学校党委批准,并报上级学联备案。其他校级学生组织应经过严格竞聘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后,报校团委备案。

第三章 学生社团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学生工作部统筹协调下,由学校团委承担管理职责。学校团委成立社团管理部,取消社团联合会,配强专职工作人员,直接负责业务指导与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应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申请成立社团时应有20名以上本校学生联合发起,所发起人需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应具有开展学生社团的基本素养和能力。

第十四条 不得成立宗教类、气功类、仅吸收单一民族学生的、跨地、跨校联合的、校外机构分支性质的、代表和表达特定人民群众群体利益诉求的学生社团。

第十五条 我校学生社团数量不超过学校学生总人数的4‰,严格实行社团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履职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和违反社团章程的情况。不达标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注销社团,2年内不得再申请成立。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团员3人以上的须建立团支部,团支部书记原则上由社团负责人兼任。学生社团团支部由业务指导单位团组织领导,业务指导单位没有团组织的由校团委直接领导。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负责人为社团骨干,须政治立场坚定、学习成绩良好,组织能力优秀。社团负责人一般应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思想政治类社团负责人必须为中共党员。综合测评成绩再班级50%以内,课业成绩均及格。学生社团负责人在学校团委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考察公示、公开竞聘、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曾因违反相关规定被撤销学生干部或社团负责人职务的、被撤销学生社团应承担主要责任的均不能在担任社团负责人。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至少有1个校内业务指导单位,至少配备1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须为学校在职在编员工。思想政治类社团指导教师必须为中共党员,且经过学校党委审核批准。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指导社团发展建设,加强对学生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1个学生社团。

第十九条 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业务指导教师同意禀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展。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参加与其宗旨不符活动,不得开展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错误政策的观点和言论。学生社团不得私刻印章,不得与校外任何单位或组织自行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和协议。

第二十条 学校团委要加强对学生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等宣传媒介的指导和管理,不得出现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等法律法规禁止的相关内容。学生社团开展线上和线下、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老师审核同意。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建设管理的通知》(教电2019123号)和《共青团中央 全国学联秘书处关于加强高校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青办联发【2019】2号),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和共青团武汉晴川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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